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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40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陳嘉惠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4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嘉文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振豐

上當事人間因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1,033,740 元(即依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占用範圍之

面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3,000 元/ ㎡×

占用面積344.58㎡=1,033,74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

,及第一審應補徵之裁判費198 元(現場測量後,應繳之第一審

裁判費11,494元,扣除上訴人已繳11,296元,尚應補繳198 元)

,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40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租賃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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