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4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4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嘉文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南區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陳振豐
上當事人間因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1,033,740 元(即依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占用範圍之
面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3,000 元/ ㎡×
占用面積344.58㎡=1,033,74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
,及第一審應補徵之裁判費198 元(現場測量後,應繳之第一審
裁判費11,494元,扣除上訴人已繳11,296元,尚應補繳198 元)
,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