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5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56號
- 原告
- 陳順中
- 訴訟代理人
- 高峯祈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嚴珮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子豪律師
- 被告
- 薛燕翎
- 訴訟代理人
- 孟昭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
2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如附表「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之記載」欄所示之文字,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之記載」欄之文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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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之記載 │ 更正之記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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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頁倒數第10行: │ │
│ 1 │「…曾詢問被告婚嫁時宜,遭被│「…曾詢問被告婚嫁事宜,遭被告拒絕,│
│ │告拒絕,兩造乃餘…」 │兩造乃於…」 │
├──┼──────────────┼──────────────────┤
│ │第1頁倒數第4行: │ │
│ 2 │「…價金新臺幣285萬元…」 │「…價金新臺幣(下同)285 萬元金…」│
├──┼──────────────┼──────────────────┤
│ │第1頁倒數第3至2行: │ │
│ 3 │「…被告卻將擅自取走系爭價金│「…被告卻擅自取走系爭價金…」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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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第3 頁倒數第10行、第9 頁倒數│ │
│ │第10行:「…供已運用…」 │「…供己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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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第5頁第3行: │ │
│ │「…原告於104 年出國前…」 │「…原告於100 年間出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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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第10頁倒數第12行: │ │
│ │「…領走系爭款項…」 │「…領走系爭280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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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