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張琬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蘇金桃

      許力文

      許峯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防部軍備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11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05,760 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0000000 地號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3,624元×原審判決附圖所示A 部分占用該地面積115 平方公尺=3,866,760 元,高雄市○○區○○段0000000 地號土地於追加時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3,000元×原審判決附圖所示D 部分占用該地面積83平方公尺=2,739,000 元,3,866,760 元+2,739,000 元=6,605,7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6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琬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68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