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8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8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臺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志賢間108 年度勞訴字第86號給付加班費等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8 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80,08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