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8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志賢間108 年度勞訴字第86號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8 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80,0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