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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86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周佳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8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臺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志賢間108 年度勞訴字第86號給付加班費等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8 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80,08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86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加班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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