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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03號

聲請清算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李姝蒓

聲請人即債 陳麗瓊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抗告人聲請清算事件,抗告人對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03號民

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03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清算程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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