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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1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朱玲瑤李俊霖張立亭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1號

聲請人
胡人豪

      胡馨尹

      胡尹寧

上列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4 日所為裁定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池絲語即池宜蓁」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當事人欄之記載。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準用同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朱玲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法 官 李俊霖

法 官 張立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1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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