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1號
- 聲請人
- 胡人豪
胡馨尹
胡尹寧
上列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4 日所為裁定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池絲語即池宜蓁」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當事人欄之記載。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準用同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朱玲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