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2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23號
- 原告
- 林宏諺
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林芹公間給付分配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2,234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23號
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林芹公間給付分配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2,234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