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5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5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顏榮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顏美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11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86,000 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2,000元×起訴狀附圖編號A 部分占用該地面積18平方公尺(長22.5公尺×寬0.8 公尺)=936,000 元,936,000 元+1,650,000 元=2,58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9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