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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58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張琬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5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顏榮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顏美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11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86,000 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2,000元×起訴狀附圖編號A 部分占用該地面積18平方公尺(長22.5公尺×寬0.8 公尺)=936,000 元,936,000 元+1,650,000 元=2,58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9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58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