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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謝文嵐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上訴人
謝依珊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84,1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33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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