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謝依珊
-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84,1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33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84,1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33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