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謝榮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涂雅雯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30日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12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依上訴人上訴狀所載,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88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1,2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