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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2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張立亭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謝榮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涂雅雯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30日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12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依上訴人上訴狀所載,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88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1,2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立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嘉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2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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