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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4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王碩禧

抗告人
即原告
劉世雲

劉昆山

劉福才

劉添全

劉福隆

劉家成

劉明新

劉明和

劉再和

劉再順

劉美香即劉海水之承受訴訟人

劉美珠即劉海水之承受訴訟人

劉忠正即劉海水之承受訴訟人

劉文三

劉明笙

劉森輝

劉森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秋立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42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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