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號
- 原告
- 萬東平
- 被告
- 歐馨雲
萬蓓思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前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第92號、107年救字第34號民事裁定移送本院審理後,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7日裁定限原告於訴訟救助之聲請經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已於107年12月12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07年度救字第104號裁定駁回確定,而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是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