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4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44號
- 原告
- 林本墻
- 原告
- 蔡明家
- 原告
- 劉家隆
- 原告
- 周黃政一
- 原告
- 黃坤响
- 原告
- 許其源
- 原告
- 柯木發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弘康律師
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
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
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
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
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
,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金額
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繳裁判
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編號│原告│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暫免徵收(小數│應補繳裁判費││││(應補發退休││點以下四捨五入│││││金)││)││├──┼────┼──────┼─────┼───────┼──────┤│ 1 │林本墻 │191,858元 │2,100元 │1,400元 │700元 │├──┼────┼──────┼─────┼───────┼──────┤│ 2 │蔡明家 │185,208元 │1,990元 │1,327元 │663元 │├──┼────┼──────┼─────┼───────┼──────┤│ 3 │劉家隆 │193,463元 │2,100元 │1,400元 │700元 │├──┼────┼──────┼─────┼───────┼──────┤│ 4 │周黃政一│187,671元 │1,990元 │1,327元 │663元 │├──┼────┼──────┼─────┼───────┼──────┤│ 5 │黃坤响 │240,606元 │2,650元 │1,767元 │883元 │├──┼────┼──────┼─────┼───────┼──────┤│ 6 │許其源 │214,561元 │2,320元 │1,547元 │773元 │├──┼────┼──────┼─────┼───────┼──────┤│ 7 │柯木發 │258,132元 │2,760元 │1,840元 │92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