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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66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王碩禧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6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台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炳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錠樺、王坤源、楊美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46,9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碩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66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