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6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6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台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炳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錠樺、王坤源、楊美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46,9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