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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17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175號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敏生即錡澍工程行( 原名: 鈦利工程行)、蘇敏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獨資商號本身並非法人,且民法及相關行政法規亦未賦予獨立之法律人格,並無權利能力,自無從享受權利負擔義務,故獨資商號負責人以獨資商號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於法律上之性質為負責人個人之行為,權利義務應歸屬於獨資商號之負責人本人,而不同負責人為不同之自然人,其權利義務主體自不同,故獨資商號變更前後之負責人,分別各自以獨資商號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權利義務自應歸屬於各別之獨資商號負責人。經查,錡澍工程行( 原名: 鈦利工程行) 為獨資商號,請確認請求之信用卡款項究為錡澍工程行(原名: 鈦利工程行) 負責人變更前所消費,亦或變更後所消費,如為變更前所消費,則請求蘇敏生即錡澍工程行( 原名: 鈦利工程行) 給付之依據為何?

二、請提出錡澍工程行( 原名: 鈦利工程行) 更名及負責人變更之商業登記資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175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