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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7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74號

聲請人
郭鴻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珮吟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肆仟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蔡珮吟所有坐落高雄巿湖內區湖內段2141、2144、2145、2146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上開不動產之信託專簿。

四、他項權利證明書(台端僅提出第二頁)。

五、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載:「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民國108 年10月15日所立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所生之債務」之債權證明文件。

六、相對人蔡珮吟及債務人蔡鎮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橋頭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74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