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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5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吳芝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5號

原告
林郁綾
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律師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旗山尊懷活水人文協會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

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48,07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

,惟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基本工資差額73,056元、提撥勞工退休金

47,227元、預告工資21,000元、資遣費36,750元、加班費470,04

4 元,合計648,077 元,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4,700 元,

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0 元(計算式:7,050 元-4,700

元=2,35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 年度救

字第19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

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5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加班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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