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5號
- 原告
- 林郁綾
- 訴訟代理人
- 郭季榮律師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旗山尊懷活水人文協會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
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48,07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
,惟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基本工資差額73,056元、提撥勞工退休金
47,227元、預告工資21,000元、資遣費36,750元、加班費470,04
4 元,合計648,077 元,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4,700 元,
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0 元(計算式:7,050 元-4,700
元=2,35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 年度救
字第19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
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