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6號
- 上訴人即原告
- 楊敏琴
上訴人與臺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因109年度訴字第156號給
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1,2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211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6號
上訴人與臺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因109年度訴字第156號給
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1,2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211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