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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6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劉建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6號

上訴人即原告
楊敏琴

上訴人與臺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因109年度訴字第156號給

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1,2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211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建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6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扣押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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