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張琬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雪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柯水財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12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449,7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5,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5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