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7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74號
- 聲請人
- 郭鴻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珮吟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肆仟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蔡珮吟所有坐落高雄巿湖內區湖內段2141、2144、2145、2146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上開不動產之信託專簿。
四、他項權利證明書(台端僅提出第二頁)。
五、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載:「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民國108 年10月15日所立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所生之債務」之債權證明文件。
六、相對人蔡珮吟及債務人蔡鎮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