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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39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396號

聲請人
陳素有
相對人
黃輝芳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5 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橋頭簡易庭

┌──────────────────────────────┐│附表: │├──┬───────┬──────┬───────┬────┤│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 (民 國) │ 新臺幣) │ 即利息起算日 │ ││ │ │ │(民 國) │ │├──┼───────┼──────┼───────┼────┤│001 │105年4月28日 │950,000元 │106年12月30日 │657885 │├──┼───────┼──────┼───────┼────┤│002 │105年11月22日 │1,000,000元 │106年12月30日 │657883 │├──┼───────┼──────┼───────┼────┤│003 │106年2月2日 │1,332,000元 │106年12月30日 │657876 │├──┼───────┼──────┼───────┼────┤│004 │106年4月28日 │200,000元 │106年12月30日 │657884 │├──┼───────┼──────┼───────┼────┤│005 │106年5月23日 │498,000元 │106年12月30日 │657882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396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