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彬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詠韻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7,30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