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0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4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訴訟代理人
- 高義欽
- 被告
- 胡潘惠絹
- 被告
- 胡富強
- 被告
- 胡富麗
- 被告
- 兼上列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胡富華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因原告具狀聲請撤回訴訟,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並電話回覆表示同意原告之撤回,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並應儘速提出表示同意原告撤回之書狀。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4號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因原告具狀聲請撤回訴訟,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並電話回覆表示同意原告之撤回,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並應儘速提出表示同意原告撤回之書狀。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