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2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周佳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2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胡人豪
即原告
胡馨尹
即原告
胡尹寧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池絲語(原名池宜蓁)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郭金柳

上列當事人間109 年度訴字第921 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5 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核為新臺幣(下同)2,183,890 元(上訴狀所載上訴聲明第一項本票金額940,000 元+第三項返還胡人豪253,800 元、胡馨尹190,090 元+第四項精神慰撫金300,000 元、300,000 元、200,000 元。上訴聲明第二項與第一項訴訟目的一致,強制執行債權金額與第一項本票金額與相同,不併計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0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補正訴訟代理人之第二審委任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21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