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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張琬如

上訴人
即被告
五餅二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五豐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平佳
上訴人
即被告
吳健成
上1人訴訟代理人
簡偉閔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749,5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32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