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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郭文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1號

原告
黃美蓮
被告
林家弘
訴訟代理人
顏萬文律師

      洪文佐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因原告具狀陳稱其就刑事判決不服,已聲請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請求再開言詞辯論,侯最高法院判決結果再為審理等語,因本件車禍發生過程為何影響兩造過失比例之認定,其聲請尚非無據,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最高法院就刑事判決上訴部分,如已終結,原告應儘速具狀陳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1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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