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1號
- 原告
- 黃美蓮
- 被告
- 林家弘
- 訴訟代理人
- 顏萬文律師
洪文佐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因原告具狀陳稱其就刑事判決不服,已聲請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請求再開言詞辯論,侯最高法院判決結果再為審理等語,因本件車禍發生過程為何影響兩造過失比例之認定,其聲請尚非無據,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最高法院就刑事判決上訴部分,如已終結,原告應儘速具狀陳報。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1號
洪文佐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因原告具狀陳稱其就刑事判決不服,已聲請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請求再開言詞辯論,侯最高法院判決結果再為審理等語,因本件車禍發生過程為何影響兩造過失比例之認定,其聲請尚非無據,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最高法院就刑事判決上訴部分,如已終結,原告應儘速具狀陳報。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