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雪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柯水財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12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449,7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5,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柯水財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12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449,7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5,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