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6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69號
- 原告
- 林保章
- 原告
- 劉信成
- 原告
- 李建勇
- 原告
- 蘇新福
- 原告
- 龐慶盛
- 原告
- 陳來成
- 原告
- 謝永春
- 原告
- 林榮宗
-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弘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
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各
該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
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
所示;又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
二金額,則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
應補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暫免徵收(小數點│應補繳裁判費│ │ │ │應補發退休金)│ │以下四捨五入) │(新臺幣) │ ├──┼───┼───────┼─────┼────────┼──────┤ │ 1 │林保章│115,904元 │1,220元 │813元 │407元 │ ├──┼───┼───────┼─────┼────────┼──────┤ │ 2 │劉信成│115,279元 │1,220元 │813元 │407元 │ ├──┼───┼───────┼─────┼────────┼──────┤ │ 3 │李建勇│191,995元 │2,100元 │1,400元 │700元 │ ├──┼───┼───────┼─────┼────────┼──────┤ │ 4 │蘇新福│221,939元 │2,430元 │1,620元 │810元 │ ├──┼───┼───────┼─────┼────────┼──────┤ │ 5 │龐慶盛│194,350元 │2,100元 │1,400元 │700元 │ ├──┼───┼───────┼─────┼────────┼──────┤ │ 6 │陳來成│190,556元 │2,100元 │1,400元 │700元 │ ├──┼───┼───────┼─────┼────────┼──────┤ │ 7 │謝永春│201,961元 │2,210元 │1,473元 │737元 │ ├──┼───┼───────┼─────┼────────┼──────┤ │ 8 │林榮宗│192,912元 │2,100元 │1,400元 │7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