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8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8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雙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 年1 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80,00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 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
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即1,880 元,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9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