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3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3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順欽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本墻等人間110 年度勞訴字第34號給付退休
金差額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4 月19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
下同)1,471,4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478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