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1號

聲請人
周敬堯

聲請人因遺失本票,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本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本票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本票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21號 │├──┬───────┬──────┬───────┬────┤│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 (民 國) │ (新臺幣) │(民 國) │ │├──┼───────┼──────┼───────┼────┤│001 │109年5月12日 │3,000,000元 │ 未 記 載 │978728 │├──┼───────┼──────┼───────┼────┤│002 │109年11月18日 │3,000,000元 │ 未 記 載 │1263676 │└──┴───────┴──────┴───────┴────┘說明:聲請人請待本裁定公告「滿3個月後」,於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 (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至遲於同年7月31日前(宜提前數日申請,以免期間計算錯誤而蒙受逾期的不利益)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1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