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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蕭承信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總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翔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永安區公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9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