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3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30號
- 原告
- 黃美蓮
- 被告
- 林家弘
- 訴訟代理人
- 顏萬文律師
洪文佐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以被告民國110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期日始當庭提出答辯㈡狀,而未於適當時期提出攻繫防禦方法,妨礙原告進行辯論,違反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再開言詞辯論,因其聲請於法尚非無據,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2月17日下午3時15分於民事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