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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5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57號

原告
林錦和

原告與被告林煌舜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1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57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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