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0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89號

裁定公司解散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89號

聲請人
台灣優吉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以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的價額計徵費用;查本件聲請人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89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裁定公司解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