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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35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劉建利

上訴人即被告
蔡岳倫

居高雄市○鎮區○○路00號(指定送達)

上訴人與蘇偉豪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2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之本訴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9,660,000(計算式:8,630,000+1,030,000

=9,66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44,951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建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35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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