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39號
- 上訴人
- 劉德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徐清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3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6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83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徐清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3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6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