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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47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李俊霖

上訴人即

被告
隆洋遊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炳煌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莙立遊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章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1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主文不利於上訴人即被告部分有兩項,分別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仟貳佰陸拾參萬零參佰捌拾壹元及自110年7月6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1、3至9所示物品返還原告。」然依上訴人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標的金額,僅有第一項之金額,並請本院裁定命補繳裁判費。是以,上訴人應僅對第一項敗訴之金額上訴,而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16,84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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