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2號

執行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謝文嵐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蔣武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陳吳秀蘭、陳富金、陳淑珍、陳淑紋、陳淑娟間請求執行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36,76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8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2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執行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