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3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35號
- 原告
- 蘇朝水
- 原告
- 張家福
- 原告
- 劉弘城
- 原告
- 吳景文
- 原告
- 吳清宏
- 原告
- 薛超尹
- 原告
- 江慶隆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弘康律師
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
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
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
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
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
,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金額
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繳裁判
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幣別:新臺幣) ┌──┬───┬──────┬─────┬───────┬──────┐ │編號│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暫免徵收(小數│應補繳裁判費│ │ │ │(應補發退休│ │點以下四捨五入│ │ │ │ │金) │ │) │ │ ├──┼───┼──────┼─────┼───────┼──────┤ │ 1 │蘇朝水│204,308元 │2,210元 │1,473元 │737元 │ ├──┼───┼──────┼─────┼───────┼──────┤ │ 2 │張家福│201,706元 │2,210元 │1,473元 │737元 │ ├──┼───┼──────┼─────┼───────┼──────┤ │ 3 │劉弘城│224,975元 │2,430元 │1,620元 │810元 │ ├──┼───┼──────┼─────┼───────┼──────┤ │ 4 │吳景文│217,479元 │2,320元 │1,547元 │773元 │ ├──┼───┼──────┼─────┼───────┼──────┤ │ 5 │吳清宏│186,200元 │1,990元 │1,327元 │663元 │ ├──┼───┼──────┼─────┼───────┼──────┤ │ 6 │薛超尹│208,150元 │2,210元 │1,473元 │737元 │ ├──┼───┼──────┼─────┼───────┼──────┤ │ 7 │江慶隆│224,975元 │2,430元 │1,620元 │81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