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69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69號

原告
林保章
原告
劉信成
原告
李建勇
原告
蘇新福
原告
龐慶盛
原告
陳來成
原告
謝永春
原告
林榮宗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

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各

該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

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

所示;又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

二金額,則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

應補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暫免徵收(小數點│應補繳裁判費│
│  │   │應補發退休金)│     │以下四捨五入) │(新臺幣) │
├──┼───┼───────┼─────┼────────┼──────┤
│ 1 │林保章│115,904元   │1,220元  │813元      │407元    │
├──┼───┼───────┼─────┼────────┼──────┤
│ 2 │劉信成│115,279元   │1,220元  │813元      │407元    │
├──┼───┼───────┼─────┼────────┼──────┤
│ 3 │李建勇│191,995元   │2,100元  │1,400元     │700元    │
├──┼───┼───────┼─────┼────────┼──────┤
│ 4 │蘇新福│221,939元   │2,430元  │1,620元     │810元    │
├──┼───┼───────┼─────┼────────┼──────┤
│ 5 │龐慶盛│194,350元   │2,100元  │1,400元     │700元    │
├──┼───┼───────┼─────┼────────┼──────┤
│ 6 │陳來成│190,556元   │2,100元  │1,400元     │700元    │
├──┼───┼───────┼─────┼────────┼──────┤
│ 7 │謝永春│201,961元   │2,210元  │1,473元     │737元    │
├──┼───┼───────┼─────┼────────┼──────┤
│ 8 │林榮宗│192,912元   │2,100元  │1,400元     │700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69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差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