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5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5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順欽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瑞勝等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民國110 年12月9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273,409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0,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