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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84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周佳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8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雙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 年1 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80,00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 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

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即1,880 元,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9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84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差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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