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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34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周佳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3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本墻等人間110 年度勞訴字第34號給付退休

金差額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4 月19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

下同)1,471,4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478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34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差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