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6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和岡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宴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錦發間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
國111年3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48,6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
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勞訴字第63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錦發間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
國111年3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48,6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
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