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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88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883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林盈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自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9216號本票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本票影本。

二、債務人許自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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