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9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0號
- 原告
- 杜彩盈
- 被告
- 饒玉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10 年3 月30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10 年度救字第26號裁定駁回確定,而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是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