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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15號

原告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

上原告與被告雷永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 元(計

算式:1,000,000 元+300,000 元=1,300,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3,87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0 年度

救字第59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

起7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15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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