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4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45號
- 原告
- 洪文騰
- 訴訟代理人
- 劉韋宏律師
原告與被告黃少華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
0 年度救字第66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
之翌日起7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45號
原告與被告黃少華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
0 年度救字第66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
之翌日起7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